兩人對罵為何僅一人成立公然侮辱?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將轎車停在一所國小的「學校專用車位」上,因為李姓男子並非學校的教職員,陳姓教師便上前勸導卻引發口角。由於李男拒絕移車被陳姓教師罵「文盲」、「沒家教」,李男也不甘示弱回嗆「白癡」、「豬狗不如」等語句,導致雙方互相提告。近日高等法院二審判處李男拘役30天、緩刑2年,而陳姓教師獲判無罪,為什麼會差這麼多呢?且看法操的分析。

怎麼樣會形成公然侮辱?

刑法公然侮辱罪法條僅寫「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可說是非常簡短,不過實務上在判斷成罪與否,會看是否具備這兩個要件:

第一個要件,是需公然為之,所謂「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但是,並不侷限於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包含住宅在內。而且也不需達到公眾都確實聽到的程度,只要有讓大家聽到的「可能性」就可以了。

另一個是要有侮辱他人的行為,所謂「侮辱」是指用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等方式,對人為抽象或籠統性的辱罵,使對方在社會上所具有的人格和地位,遭到貶低或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損害。

李、陳兩人在學校停車場對罵,處於可以被公眾聽聞的場合所以符合「公然」要件,而兩人以言語互相對罵似乎也有成立「侮辱」的可能,所以雙雙被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108年度偵字第35597號)。

為什麼只有一人受罰?

不過不管是在一審或是上訴到二審,法院都認為僅李男有罪,這是因為公然侮辱罪其實是要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之詆毀」,而非保護「被他人言語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在精神上、心理上所產生的難堪或不快」。簡言之,就算當事人被罵得心裡很不愉快,但法院還是需要審酌當時的情況才能認定是否達到「侮辱」的程度。

此案李男正是因為使用情緒性的字眼辱罵,才會被認定足以貶損對方之名譽而成立公然侮辱罪。而陳姓教師所說「文盲、沒家教」等字眼則是因為認為李男不願遵守停車場規定,而且經規勸反而惱羞成怒才說出,有明確的脈絡可循,所以法院才認為他所罵人的語句不到「不當貶損」的程度。

雖然並不是鼓勵大家與人發生爭執,但在不得不發生「比較激烈」的言語交流之時也要記住,只要不是單純情緒性的謾罵甚至造成人身攻擊,而是使用較有依據的說詞,這樣也就比較不容易被法院認定為「公然侮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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