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停業處分遭撤銷 新北市府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前年八仙樂園塵爆遭新北市勒令停業,八仙不服興訟。行政法院3月以違反比例原則,撤銷停業處分,新北市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新北市府敗訴。還可上訴。

全案源於八仙樂園與瑞博公司簽訂「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雙方約定八仙樂園將位於「6、7、8」的遊樂區塊出租給瑞博公司,並將水池抽乾,供瑞博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7日舉辦「彩色派對」,但活動期間發生粉塵爆炸燃燒,造成遊客死傷達數百人。

新北市府依觀光條例第37條及第54條規定,104年6月28日處分命令八仙樂園停止營業。八仙樂園不服停業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3月份,認為停業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予以撤銷,判八仙樂園勝訴。

新北市府不服停業處分被撤銷,主張新北市府基於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以其自治權受侵害為由,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新北市府在無證據足認八仙區域有何缺失立即引起公安危險,即命令八仙無限期停止「整個八仙海岸園區」全部營業,顯然逾越實現目的的必要程度,且讓八仙之財產權、營業權遭受嚴重損害,有違比例原則。

北高行指出,新北市府對八仙樂園做的停業處分確有違誤,予以撤銷並無不當,新北市府在查明後,可另為適法處理,判新北市府敗訴。全案還可上訴。10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