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執行危險職務傷亡慰問金發給上限提高至600萬

考試院通過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草案,已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發布施行。圖為考試院長黃榮村。   圖:林朝億/攝(資料照片)
考試院通過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草案,已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發布施行。圖為考試院長黃榮村。 圖:林朝億/攝(資料照片)

[新頭殼newtalk] 為加強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安全保障,並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考試院通過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草案,已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發布施行。其中,失能及死亡慰問金最高額度由300萬元調高至600萬元。

人事總處表示,修正前慰問金發給辦法對於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的定義,侷限於突發性外來危險,造成實務執行面容易引發爭議,基於法規適度鬆綁及政府照顧員工的立場,人事總處之前依行政院政策指導提出修正方向,並會商有關機關取得共識後,向銓敘部提出包括放寬意外要件認定、增訂未住院而治療6次以下者得發給3,000元受傷慰問金、提高失能及死亡慰問金最高額度由300萬元調高至600萬元等修法建議,其後經多次會商,並經銓敘部參採並擬具修正草案函請考試院審議通過。

人事總處表示,此次修法讓政府更能基於彰顯生命價值的角度,提供公務同仁適足的照顧、慰問與關懷,使公務同仁積極任事,減少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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