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執行分署扣押員工薪資執行命令 該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扣押員工薪資的執行命令,不知該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民眾有應納的稅捐或罰鍰,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執行後,如查有薪資所得,行政執行分署會對其服務的單位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其每個月應領薪資的三分之一,服務單位應在收到扣押命令所定的期限內,向行政執行分署陳報扣押結果,且扣押命令的效力及於扣押命令到達後每個月的薪資(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及其他職務上之給與等),直到扣押金額清償完畢為止;每個月所扣押的金額可開立支票或購買郵政匯票寄交國稅局,代為繳納欠稅款。

該局說明,公司接獲執行分署的扣押命令時,該名員工如仍在職,應確實依扣押命令辦理,千萬不可置之不理,以免移送機關向行政執行分署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對服務單位進行強制執行;如仍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或洽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