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王條款將入法 現金配息不設條件

工商時報【張語羚╱台北報導】

行政院政委陳美伶昨(16)日審查《公司法》修正案,據悉,會中達成共識,「股王條款」入法,公開發行之上市櫃公司現金股利分派不設條件,「期中、期末」盈餘分配皆僅需經董事會決議,對企業經營及對外資分派盈餘具很大彈性。

行政院昨日起將展開《公司法》修正案「馬拉松」式審議,連續5天聚焦法案內容,力拚下周一向行政院長賴清德報告。

「股王條款」各部會初步達成共識,未來公開發行公司之現金股利分配將不設定條件,官員表示,「期中、期末」盈餘分配直接經董事會決議便可,金管會不會再另訂相關標準。

近幾個月股王級公司對於《公司法》修正案的「股王條款」有微詞,不滿鬆綁公司一年分配2次盈餘後,限制「期末」盈餘分配須經董事會及股東會雙重決議,恐將導致「期中、期末」股息分配時間太接近,形同「半套」修法,因此昨從善如流放寬不限條件。

為友善台灣投資環境,昨確認《公司法》修正案鬆綁法規接軌國際,增加無面額股與超低面額股,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別股,且未來不需印製紙本股票,朝無紙化股票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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