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量延長109年現金增資之員工及原股東暨特定人繳款期間

日 期:2021年03月05日

公司名稱:有量 (5233)

主 旨:有量延長109年現金增資之員工及原股東暨特定人繳款期間

發言人:(冰-水+余)維弘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0/03/05

2.公司名稱: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109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

延長現金增資之員工及原股東暨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10年03月0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08號函核准在案。

二、唯因本次增資之原股東或特定人,含有國外法人,須向投審會申報核

准後才得以匯入增資款項,然因原訂繳款時間,不足國外法人取得投

審會核准函文,致需延長繳款截止日為員工及原股東繳款日自110年

02月03日起至110年03月11日止,特定人繳款日則自110年03月12日起

自110年3月19日止。

6.因應措施:

一、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員工及原股東,如已無認購意願

者,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0年3月15日)前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

,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親自送達或掛號

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電話(02) 2381-6288) 提出申請,逾

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訂定相

關補償方案如下: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員工及原股東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

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365】

2.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員工、原股

東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365】

3.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

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註: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一年未滿二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牌告機動利率0.84%計算之。

二、對於已繳款之員工及原股東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董

事長洽特定人悉數認購。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依實際募款情形

另訂之。

二、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維持不變。

三、 承諾書

本公司109年現金增資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2月31日金管證

發字第1090377798號函核備生效,復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03月04日

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08號函核備延長員工及原股東暨特定人繳款截止日

在案。今再延長員工及原股東繳款期限至109年3月11日暨特定人繳款期限

至108年3月19日止,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茲承諾如下:

一、對於員工及原股東已繳納之股款,如於特定人繳款期間主張退還股款

,本公司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3項規

定加計利息返還,返還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

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 年利率(註) / 365】

二、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員工、原股東

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認購

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365】

註:年利率依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一年未滿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牌告機動利率0.84%計算之。

三、本公司109年12月31日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擬延長現金增

資洽特定人之募集期間,若因此致員工及原股東或認股人等提出合理

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書人:雲惟傑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