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梭特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 期:2021年04月12日

公司名稱:梭特 (6812)

主 旨:梭特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發言人:呂理召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12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1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共計新台幣1,000仟元。

4.既得條件:

(1)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滿一年且仍在本公司任職者,可既得股份比例30%

(2)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滿二年且仍在本公司任職者,可既得股份比例30%

(3)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滿三年且仍在本公司任職者,可既得股份比例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或資遣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包含其股票股

利)並辦理註銷。

(2)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

方式處理:

1.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2.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日

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

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3.員工非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

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3)員工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於

復職後恢復權益,惟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既得期間應依其辦理留職停薪期間遞

延之。

(4)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

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其他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於本辦法第五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之比例及時限。

(5)對於已達成既得條件而得領取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本辦法及第

六條第一項之信託約定受領。如因公司作業需要,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有須配合辦理股

份領取作業者,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應自本公司依本辦法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配合辦

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員工或其繼承人拒絕受領,

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五、員工違反本公司服務契約、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向該員工無償收回

尚未既得之股份(包含其股票股利)並辦理註銷。

六、如員工終止或解除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之委託辦理信託保管之

代理授權時,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

七、對於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八、併購之處理尚未既得股票應由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變更。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0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被授與員工及其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它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

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通過;惟具經理人身分、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單一員工被授與之股數,係依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

已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之規定辦理。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董事會前一天(110年4月9日)之收盤價股196元估算,於全數

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 19,600,000元;依既得條

件於111年~113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

新台幣5,880仟元、5,880仟元及7,84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於119年4月9日之在外流通股份27,129,504 股計算,111年~113

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22元、0.22元及0.29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其股票股利)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

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二、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其股票股利)

,針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除因本辦法發生繼承情事外,

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

股東權益事項得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五、於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依減資比例註銷。承上,如本公司係辦理現金減資,本公司因此所退還之

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時,

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公司可選擇交付信託保管,未達既得條件前因持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現金股利無須交付信託保管。

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獲配之股票自信託帳戶

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

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本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

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