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永昕延長109年度現金增資案特定人之股款繳納期間

日 期:2021年02月23日

公司名稱:永昕 (4726)

主 旨:延長109年度現金增資案特定人之股款繳納期間

發言人:陳佩君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0/02/23

2.公司名稱: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原於109年12月25日公告之特定人繳款期間為110年2月24日至

110年3月3日,惟考量市場客觀環境變化及參酌最近本公司普通股價格波動,為順利完

成現金增資案之募集,調整特定人繳款期間自110年2月24日至110年3月10日止。

6.因應措施:

(一)、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權益,茲將本次現金增資(以下簡稱現增)延長洽特定人繳款

期間,對原股東及員工權益所造成之影響,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

(2)申請期間:自110年2月25日起至110年3月5日止。

(3)申請方式: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

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乙份、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匯款銀行帳號,於110年3月5日16:30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

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

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

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

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1))×0.790%(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10年3月12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2:利率係以臺灣銀行110年2月23日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

計算之。

2.對於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仍有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補

償,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自繳款日至付息日之天數(註1)×0.790%(註2)/365】

註1:實際付息日訂為110年3月12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2:利率係臺灣銀行110年2月23日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

計算之。

(5)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

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6)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票先以股款繳納憑證上櫃買賣,並於上櫃買賣日直接劃撥

至認購繳款人指定之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帳戶。預計股款繳納憑證

上櫃日期為110年3月16日,實際上櫃日期將另行公告。

(二)承諾書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年11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70430號函申報生效,暨申請延長資金募集期間三個月

至110年5月27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2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78664號

函核准備查在案,每股以新台幣30.5元發行。考量市場客觀環境變化及參酌最近本公司

普通股價格波動,為順利完成現金增資案之募集,而延後特定人繳款期間。上述延長特

定人繳款期間對原股東及員工等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然若因此致原股東及員工等提出

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立書人同意依法負擔賠償之責。

立書人:林 榮 錦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