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屋地供實驗教育教學 免徵地價稅、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免徵地價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房屋,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比照房屋稅條例規定,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學校直接使用者,才能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依考量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團體或機構依非學校型態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經教育部認屬教育體制之一環,且性質及精神與學校相似,故財政部核釋供該類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得比照相關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