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避稅還有這一招 財團法人恐「無限增生」

公益團體「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改革,不僅打亂企業捐助財團法人的節稅規劃,也衝擊到未來企業捐助公益活動意願,甚至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財政部將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現行「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須達60%規定,將與其他部會研商是否進行修正,國民黨立委盧秀燕則建議,財團法人應該採取分級課稅。

20171012-SMG0035-企業附屬財團法人股利收入統計-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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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統計,105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申報所得稅的件數,一共2萬9500件,總共申報納稅金額僅10億元,顯示絕大多數公益團體,在105年度創設目相關支出,都未達收入的60%。

20171003-國民黨立委盧秀燕3日於立院質詢。(顏麟宇攝)
20171003-國民黨立委盧秀燕3日於立院質詢。(顏麟宇攝)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建議財團法人應該採取分級課稅。(資料照,顏麟宇攝)

支出未達收入60%的公益財團法人 可申請「結餘經費保留計畫」

財政部官員表示,財政部取消公益團體股利免稅規定,主要係配合「兩稅合一」制度廢除的配套修法,由於不是本次稅改主軸,因此沒有主動宣傳,由於該項規定取消後,股利所得併入年度收入後,支出未達收入的60%的公益財團法人,仍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結餘經費保留計畫」,提報未來4年度的結餘使用計畫,不見得要馬上繳稅,因此,財政部方面並沒有特別設算可能創造稅收。

20171012-SMG0035-企業附屬財團法人持股明細-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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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官員表示,目前全國社團法人共1萬5000個,全國性合作社則有39個,其中有很多是宗教團體,這些團體當中,很多都有具備「免稅團體」資格,未來股利所得免稅規定取消後,部分公益團體因為獲配股利,面臨繳納所得稅命運,目前情況尚未明朗。

許虞哲表示,本次稅改方案,將原本《所得稅法》第42條「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取消後,部分立委仍認為,財團法人申請「免稅團體」規定有必要進一步檢討,因此在稅改方案通過後,財政部將會修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但由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分屬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免稅標準到底該如何訂定,必須尊重相關部會意見。

20171005-立法院.財政部長許虞哲出席財政委員會邀請報告並備質詢。(陳明仁攝)
20171005-立法院.財政部長許虞哲出席財政委員會邀請報告並備質詢。(陳明仁攝)

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免稅的門檻是否仍維持60%,將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後一併檢討。(資料照,陳明仁攝)

免稅門檻調降為60% 李慶華:降低「結餘經費保留計畫」作業成本

許虞哲表示,公益團體免納所得稅的門檻,過去20年從「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達年度收入的80%,降到目前的60%,「一定有它的理由」,未來併入股利所得計算後,免稅的門檻是否仍維持60%,財政部將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後一併檢討。

賦稅署署長李慶華表示,公益團體免納所得稅門檻,之所以調降為60%,主要係考量公益團體每年勸募能力並不相同,有些公益團體特定年度所爭取到的單筆大額勸募所得,必須保留到其他年度使用,為降低公益團體呈報「結餘經費保留計畫」的作業成本,因此才將免稅門檻訂在60%。

20170511賦稅署署長李慶華出席財政部近一年施政報告記者會.(陳明仁攝)
20170511賦稅署署長李慶華出席財政部近一年施政報告記者會.(陳明仁攝)

賦稅署署長李慶華表示,將免稅門檻訂在60%,是為降低公益團體呈報「結餘經費保留計畫」的作業成本。(資料照,陳明仁攝)

財政部官員表示,公益團體公益相關支出,若在當年度未達60%免稅團體規範者,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結餘經費保留計畫」,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上述「結餘經費保留計畫」最常見的用途,包括購置不動產、結餘款轉列基金,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

為規避稅負 未來恐透過成立財團法人保留結餘

由於本次稅改方案通過後,公益財團法人股利收入,必須併入年度所得,「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若未達60%者,未來恐面臨繳稅壓力,包括長庚財團法人的機構,而未來為了規避稅負,很可能會透過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的方式保留結餘,前年中技社持有台灣高鐵特別股到期,當年度30億元收入進帳後,董事會決議捐贈成立13億元「工程教育研究基金會」。

2017-07-12-雲林長庚醫院-取自雲林縣政府網站
2017-07-12-雲林長庚醫院-取自雲林縣政府網站

公益團體若年度用在「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低於6成,結餘部分就必須繳納17%營所稅,以長庚醫院為例,等於每年增加11億元稅捐負擔。圖為雲林長庚醫院。(資料照,取自雲林縣政府網站)

為了避免企業捐助公益團體「無限增生」,衛福部今年上半年提報的《醫療法》修正案,已明訂醫療法人之非醫療收入,也應提撥各10%比率,用在教學研究與社會救濟,但相關規定目前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卡關,未來衛福部、教育部等單位,如何確保醫療、教育財團法人,將股利收入花在創設目的相關用途,將考驗相關部會首長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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