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工會待遇同「升級」 空服員工會提告敗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發動華航空服員罷工爭取提高外站津貼等7大訴求,但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不滿華航企業工會獲同等待遇,有違同項訴求中的「禁搭便車」條款,因而提請訴訟。今(12)日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認定與資方達成的協議僅屬一般集體性協議,非團體協約。

還原去年6月24日協商當日,空服員工會派出代表有「非會員」的顧問毛振飛、秘書長林佳瑋、律師吳俊達、律師劉冠廷,台北高等法院今以不符團體協約第8條「需以工會會員為限」為由,駁回空服員職業工會提起之訴訟,而在當日達成的團體協約,如今也僅能視為一般協議。

為時21小時35分的空服員罷工,於24日晚間在勞資雙方達成共識下結束,空服員們紛紛於現場開心自拍。(顏麟宇攝)
為時21小時35分的空服員罷工,於24日晚間在勞資雙方達成共識下結束,空服員們紛紛於現場開心自拍。(顏麟宇攝)

為時21小時35分的空服員罷工,於去年6月24日晚間在勞資雙方達成共識下結束。(資料照,顏麟宇攝)

對此,空服員職業工會痛批,團體協約法雖規定協商代表以企業員工為限,但勞動部曾於103年「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指出,若根據團體協約法第8條的規定,將造成勞資關係不平等。

空服員職業工會進一步解釋,該條文的規範對象僅限於工會或雇主團體,雇主的協商代表將不受該條文拘束,甚至可以委任第三人擔任協商代表,但是工會若想委託第三人協助,卻反而要得到雇主的「書面」同意。

空服員職業工會也批評,協商當日華航董事長何煖軒未對現場參與協商的非工會成員提出反對意見,「事後卻以此為由推翻該項協議之團體協約性質,豈不是前後不一、出爾反爾、自食其言?」

華航:堅持拒絕「非特定工會會員不得享有」的訴求

針對台北高等法院認定空服員職業工會敗訴,華航公司今重申,本於照顧全體同仁,堅持拒絕「非特定工會會員不得享有」的訴求。表示公司使命是提高每一位華航員工的待遇,福利不應該只有部分員工享有。對於部分員工未透過企業工會表達訴求,藉此於去年6月24日「突襲式」罷工,不僅影響旅客權益,更綁架無辜旅客權益作為籌碼,並透過外部團體一再挑起員工間矛盾,深表遺憾。

華航指出,自去年罷工事件以來,窮盡所有資源,秉持最大誠意,正面回應各項訴求,提高所有同仁待遇,終於逐步走出營運陰霾。今年第二季起更轉虧為盈,8月營收年增11.56%,貨運更成長逾26%;近期舉辦二年來首次航空服務人員招募,更吸引逾萬人報名,發展前景獲得大眾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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