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電子》宜特遭昇陽半告專利侵權 高院駁回三審上訴

【時報-台北電】昇陽半告宜特(3289)專利侵權案,最高法院駁回昇陽半三審上訴,全案終結。

針對昇陽國際半導體以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專利侵權之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宣判駁回昇陽半上訴,並確認昇陽半I588880號之「晶圓薄化製程」專利無效。昇陽半不服該判決,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惟最高法院認定昇陽半未依法提起該上訴,故該上訴不合法,旋即以110年台上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逕駁回昇陽半三審上訴,昇陽半I588880號之「晶圓薄化製程」專利亦確定無效。

宜特於110年10月13日接獲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700號民事裁判正本,駁回昇陽半上訴,全案終結。依法將由上訴人即昇陽半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而此第三審訴訟費用包含第三審律師費用。故而,宜特將依法請求昇陽半支付宜特第三審律師費用。最高法院法官於裁判正本主文中,認為昇陽半未依法定程序提出本件上訴,乃逕駁回其上訴,更同時肯認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即昇陽半專利證號I588880號專利權,屬於通常知識之輕易組合,昇陽半更於二審時亦已承認其「晶圓薄化製程」屬於習知技術,故不具備進步性而應屬無效。至此,全案已終結,昇陽半不得再上訴。本案自108年9月昇陽半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專利一審訴訟,至110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昇陽半三審上訴,歷時兩年1個月,全案終結。對於一審、二審智慧財產權法院依法審判,及三審最高法院裁定上訴駁回之結果,宜特至表感佩之意,正義得以伸張,宜特再次重申不容他人任意指控,干擾視聽、影響市場。

上開訴訟事件對宜特之財務、業務狀況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編輯整理:葉時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