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N次貼 文品判賠

工商時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便利貼紙銷售量全球第二位的聚和國際公司,控告文品國際公司被控冒用其「N次貼」商標,使用在文品所生產的站立式探險活寶便利貼在7-11銷售。智慧財產法院審認定文品侵害N次貼商標權,且便利貼品質差,有損聚和的商譽,判賠29萬元,並在中國時報一版登報道歉。 聚和國際公司以「N次貼」為商標的便利貼紙,銷售量僅次於美國3M公司,排名全球第二位。聚和提告指出,去年1月該公司與LINE合作生產站立式N次貼,在全家便利商店銷售。 聚和主張,同年4月,文品生產的站立式探險活寶便利貼也在7-11超商上市,產品上有N次貼字樣,造成該公司的LINE人物便利貼銷量急速下滑,迄同年6月遭退貨10萬9,035件,損失494萬元,請求文品賠償探險活寶便利貼上期間造成該公司的損失65萬元,且文品的便利貼品質差,有損該公司商譽,請求在工商時報等6報登報道歉。 文品國際反駁,探險活寶設計過程中,美編人員認為N次貼是可重覆使用的便利紙的一般用語,不是專利商標,誤用N次貼非故意冒用;且探險活寶人物阿寶、老皮的知名度遠高於N次貼,不需故意冒用N次貼商標。 文品國際主張,探險活寶便利貼於4月16日上架,17日接獲聚和電話後馬上於19日全部下架,上市僅4天,售出866件、5萬6,290元,未造成聚和重大損失;便利貼品質跟聚和的一樣,沒有比較差,拒登報道歉。 法院審理指出,聚和國際的N次貼是全球同類產品排名第二大廠,且多次獲得國家發明獎、台灣精品獎、產業科技發展獎,且聚和的立式便利貼比文品的產品早上市三個月,文品縱然不是冒用也有疏失,認定侵害商標權;經檢驗文品的便利貼在黏著度和重覆使用次數都不如聚和的品質,認定損害聚和的商譽,判決文品要賠償29萬元,在中國時報一版刊登道兼啟事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