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別人的中獎發票,就地變成中獎人?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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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有民眾發現自己生日當天消費的發票中了1000元,開心的把發票po在臉書發炫耀文,沒想到不到兩個小時中獎發票就被人冒領,該民眾憤而報警,最後警方順利抓到冒領者,不過從法規來看,其實可能冒領者才是中獎人?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APP領獎機制出現漏洞

財政部在民國108年1月1日推出「統一發票兌獎APP」,提供民眾以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載具歸戶、發票管理及24小時兌獎等服務,除了在消費時直接使用載具或刷條碼把發票存入條碼變成雲端發票外,也可以掃描電子發票證明聯上的QRcord,或是手動輸入將電子發票存入條碼,如果中獎的話就可以使用APP裡的領獎功能,直接將中獎獎金存入指定的帳戶。

本案中因為民眾把中獎的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無碼上傳,發票號碼、消費資訊和QRcord等等資料都清晰可見,所以可能因此遭到冒領者利用財政部APP的掃描或手動輸入發票和領獎功能,把中獎發票存入自己的條碼兌獎。

冒領人才是中獎人?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5條第1項(下稱系爭條文)

中獎統一發票,已載明買受人者,以買受人為中獎人;未載明買受人者,其中獎人如下:

一、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持有人。

二、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有人。但使用行動裝置下載財政部提供行動應用程式完成五獎或六獎領獎程序者,為中獎獎金匯入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所有人。

三、公用事業買受人未以電子發票證明聯兌獎者,以持有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者為中獎人。

根據新聞中的照片和內容來看,民眾中獎的發票是電子發票,且該民眾持有電子發票證明聯,本來依照系爭條文第2款本文規定,該民眾是中獎人,但因為發票已經被冒領者用財政部APP完成五獎(1000元)的領獎程序,似乎已經符合同條但書規定,也就是冒領者變成法規規定的中獎人了!

翻出財政部針對系爭條文第2款的修正理由(修正條文對照表),只說明了「配合一百零八年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中獎人得使用行動裝置下載財政部提供行動應用程式 (以下簡稱兌獎 APP) ,上傳五獎、六獎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影像檔,據以領獎,爰增訂第二款但書」,但正常情況下要用財政部APP兌獎的話,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的持有人,和財政部APP設定獎金匯入帳戶的所有人,本來就會是同一人,加上但書規定後,反而造成像本次案例這樣冒領者變成中獎人的弔詭情形,實在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系爭條文除了可能讓本案的冒領人變成合法中獎人之外,還可能影響對冒領人依據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的追訴,因為符合法規的行為基本上不會該當「施用詐術」,最後可能也不會成立刑法詐欺取財罪,這樣的結果大家可以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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