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2年戶籍遭遷出 保留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受疫情影響,許多國人因出國2年戶籍遭遷出,影響全民健保國民年金之權益,衛福部1日宣布,考量疫情屬不可抗力之情形,不可歸責於民眾,將保留其接續納保權益,年金給付權益亦不受影響。

(指揮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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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在指揮中心疫情記者會上表示,自109年初COVID-19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已持續近2年,有陸續接獲反映,國人因出國2年戶籍遭遷出,影響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之權益。

經考量疫情之發生屬不可抗力之情形,不可歸責於民眾,並由民眾承擔法律上之不利益,另為避免國人為了特定權利(全民健保、國民年金)不受影響而貿然返國,增加疫情傳播的風險,已研擬「因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民眾之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因應措施」,保留海外國人接續納保權益。

(指揮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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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保部分,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包括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如因出國2年以上,戶籍遭遷出者,可向健保署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指揮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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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自1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全民健保退保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全民健保,不受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

國民年金部分,對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處理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此外,老年、身心障礙、遺屬年金者可向駐外館處申請相關文件郵寄勞保局,經審核通過後續領。另自109年1月1日前,原按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因疫情未回國致遭遷出戶籍或未能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可向勞保局申請從寬採計請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