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自己的照片,LBJ卻被告侵權?

Los Angeles Lakers forward LeBron James (23) plays in the first half of an NBA basketball game against the Memphis Grizzlies Saturday, Feb. 29, 2020, in Memphis, Tenn. (AP Photo/Brandon Dill)
圖片來源:AP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NBA洛杉磯湖人隊球星Lebron James在IG與臉書貼出一張自己灌籃的照片後,遭到拍下這張照片的攝影師提告侵權。奇怪?這年頭怎麼連貼張自己的照片都會出事?讓《法操》帶您來看「詹皇」到底為什麼會被告。

肖像權與著作權的不同

以我國法律為例,「肖像權」雖然在現行法中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在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與第195條隱私權的規定中其實就隱含著肖像權的概念。如果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偷偷拍攝他人照片,即可能因為對他人的人格權或隱私權產生侵害,而必須負上民事責任。

民法

第 18 條第1項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第 195 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而在著作權法中規定,「著作權」是人類對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具有「原創性」,達到足以表現出創作者個性或獨特性,進而加以具體表達出來創作即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並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保障。所以當攝影師對一個人或物體拍攝照片的那一瞬間其實就享有著作權了!

這麼說來,攝影師雖然具有照片的著作權,但他既然拍攝的對象是James,那James豈不是也可以主張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侵害?

詹皇無法主張肖像權?

由於著作權跟肖像權是會同時並存的,所以就算攝影師擁有照片的著作權,被拍攝的人還是可以主張其肖像權。當該攝影師發表該影像著作時,如果未經影像內容裡的人物同意,將會因此產生侵權的可能。

不過在美國國家籃球協會球員工會(NBPA)與NBA所同意的球員肖像權授權政策之下,攝影師在經過聯盟的同意之下對比賽內容進行拍攝,等同於已經獲得肖像權的授權。既然James被拍攝的時點是比賽當中,身為聯盟一份子的他當然也不例外地等同將肖像權授權出去了。

或許能算是合理使用

雖然已經不能主張肖像權受到侵害,但仍可以主張這張相片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所以並沒有侵害攝影師的著作權。例如在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中便規定,如果是非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著作就算是合理的使用範圍。

著作權法

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而所謂「以營利為目的」,並非只指馬上能獲利的行為,還包含了利益可能在事後才轉換、可以為商業產生宣傳效益者,如品牌形象、公益活動等,均屬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

所以就必須要判斷張貼照片的行為究竟是屬於純粹的分享,還是背後有商業目的了。坦白說,公眾人物隨便貼一張照片都可能對他的事業產生效果,但如果這樣都一律判斷為具有營利目的或許又過限縮合理使用的權利,需要好好的思考這個界線究竟在哪。

根據報導指出,目前這個侵權事件的成立與否尚在法院受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受理攝影師的起訴, James最後又沒有選擇花錢消災、和解了事的話,由於美國法院的認定標準可能會有所不同,最終到底算不算是侵害著作權,還是要看法官的認定為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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