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讓六歲以下孩童獨處!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別因僥倖心理讓自己涉險

文/馮美珊

美國紐約曾發生有父親將年僅1歲的雙胞胎小孩獨留在車內,造成雙胞胎小孩熱死之案例;廣東珠海有父母因2歲小孩午睡,而讓他獨留在家,小孩醒來找不到爸媽,自行打開門、窗戶尋找,因而發生墜樓意外;新北市有保母將3個月大嬰兒獨留在家中,送自家小孩上學返家後,小嬰孩已經嗆奶死亡。

大人很忙,分身乏術!沒有後援!因此,有時候會心想,只是下樓丟個垃圾,應該沒關係吧!只是下車買個便當,應該沒關係吧!只是出門一下,應該沒關係吧!反正一下子就回來了!或者,心想,家裡有小哥哥、小姐姐在,應該不會有問題吧!…...等等。但,豈知,一不小心,有個萬一,就可能惹上官司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依上述法律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例如保姆),獨留6歲以下小孩或特別需要看護之兒童或少年,例如:前述案例,讓1歲雙胞胎獨留車內、讓2歲小孩獨留在家午睡、讓小嬰兒獨留在家;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例如:爸媽出門辦事,委託就讀國小、國中的兄姐代為看顧等等,倘若受照顧的6歲以下小孩或特別需要看護之兒童或少年因此發生意外,造成受傷、受重傷、死亡等情形,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就可能負有過失責任。在刑事方面: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過失致死等罪責;在民事方面: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問題。

因此,各位家長,切勿因僥倖心理,讓自己涉險阿!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