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濫用救護車件數總計654件....別再把救護車當計程車來用!

根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的統計,去年濫用救護車件數總計共654件,但實際收費僅28件,去年消防局曾統計,12個行政區當中,平均每天有部分時段會出現救護車全數執勤中,陷入該行政區無救護車待命的狀態,而如果這段期間有緊急救護案件,119就得從較遠的區域派來支援,這樣從報案到救護車抵達的時間也會比以往的反應時間多出2倍。

 

去年11月曾發生嘉義市消防局接獲民眾報案,表示一名58歲男子因身體不適需送醫,不過經救護人員評估後認為其生命跡象穩定,不符合疾病條件,所以依據「嘉義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開立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告知單,但是該男子的家屬仍堅持自費800元搭救護車。

 

而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中的資料指出,其實有不少案件是不需要送醫的,大約每10件救護就有2、3件不需運送就醫,例如機車自摔的騎士,只需要簡單的包紮或是有些只需要協助搬運上、下樓但不需要急救的案件等等。

 

 

臺北市消防局也曾經統計過,101年到105年4月當中,台北市救護車總共出勤59萬次,但空車而回卻是高達17萬次,顯示民眾常有濫用情況,在去年的「十大濫用戶」當中,一年累計使用救護車高達近500次,其中的第一名甚至叫車超過100次。

 

按照目前的規範,是以「結果論」來收費,現場處理第一級到第三級都視為緊急情況,救護車為免費,但如果是有接送患者卻不是到醫院急診室的話,事後就會要求支付1800元的出勤費用,費用細項包括基本費800元,以及救護員費1000元。

 

雖說可能要支付近2000元的費用,濫用救護車的案件仍然十分嚴重,這樣不僅浪費了寶貴的緊急救護資源,也可能壓縮到其他真正緊急的病患送醫的時間。

 

(以上圖片為示意圖 取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