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Q投票綁不綁公投? 管碧玲令中選會:參採對陳柏惟有利事項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質詢中選會主委李進勇。   圖:擷取自國會頻道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質詢中選會主委李進勇。 圖:擷取自國會頻道

[新頭殼newtalk] 台中第二選區立委陳柏惟罷免案的第二階段連署送件後,若順利成案,罷免案投票時間將接近8月28日的全民公投投票日。為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3日)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專題報告期間,藍綠立委都關注陳柏惟罷免投票是否與公投合併舉行。在國民黨立委以動輒上千萬元的行政成本考量,暗示應合併舉行投票的情況下,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直接表明,「我反對綁在一起」,並主張應依「行政程序法」,參對對當事人陳柏惟有利的事項。

對於藍綠立委關注,陳柏惟罷免案到底要不要跟今年的公投投票日一起舉辦。李進勇多次強調,不同意各方意見都參採。但管碧玲質詢時,直接否定李進勇稱,她不同意各方意見都參採。

管碧玲質問,「法無明文規定」(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必須在公告成立的20到60天內辦理,期間各類選舉的話應合併舉行,但對公投投票並無規定 )的時候,剝奪人民的權利是可以的嗎?法律有沒有任何法基礎,要求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時候,要對當事人有利不利去做判斷?李進勇回應,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我們不能不做決定,但做決定時必須有所本。

管碧玲因此提出,「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程序不能有差別待遇,當罷免案在同一年遇到公投案,時間又接近時,要怎麼去定有沒有差別待遇?她認為很簡單,就是不能有差別待遇,要以不能危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向去做沒有差別待遇的決策,綁在一起舉行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有普遍原則可以決定,這次綁在一起,就是會對當事人陳柏惟非常不利。

管碧玲更稱,陳柏惟本人已經講,合併投票就是對陳柏惟不利,那中選會還改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去做明顯對當時人不利的決定,那就是政治介入,所以她反對綁在一起。而中選會在委員會決策上作為主管機關,就是不政治介入、不鼓勵政治操作、不能差別待遇,每一次的決定要以對當事人有利的方向去進行,因為「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程序的決定如果有各種不同決定的時候,當事人有事不利的情形一律要注意,要注意參採對當事人有利的事項,「法無明文規定」時要參採的當然是要保護人民的權益。

對於李進勇僅回應,中選會會多方考量。管碧玲因此稱,她要求中選會召開委員會討論時,將行政程序法第6條、第9條拿到委員會上討論,「這樣懂了沒?」「我會去函,要求就這兩條的本意提供給委員做參考,我非常生氣,做政治操作,然後要來壓中選會,中選會本來就是一個完全擺脫政治操作、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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