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涉貪污 臺南地檢「原審判決尚有違誤」:依法提起上訴
[FTNN新聞網]記者蔡昀庭/台南報導
日前前台南議長、無黨籍議員郭信良捲入開發價值超過55億元的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被控透過白手套、台南佃西里長高進見向重劃會理事長廖堅志索賄1300萬元。台南地院審理後,郭信良被依貪污罪重判13年、褫奪公權8年;高進見判9年、褫奪公權4年;廖堅志免刑。今(27)日台南地檢署公告,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及未洽之處,茲檢具理由向原法院就本案被告3人均提起上訴。
台南地檢署新聞稿全文如下:
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收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及未洽之處,茲檢具理由向原法院就本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3人均提起上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 原審未審酌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於本案之行為,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原判決顯有違誤,且原審判決就被告郭信良、高進見部分量刑過輕,亦屬未當:
本案共同被告廖堅志於偵查、審理中均多次表示,礙於郭信良貴為議會議長,其擔心郭信良會在議會中藉由質詢、查閱文件等方式影響佃西重劃案的土地登記進度,其始會「不得不」同意給付郭信良、高進見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在在說明了其自由意志因郭信良的身分、權勢受到壓迫,給付金錢乃是心不甘情不願、違背其意願之決定,自應認郭信良、高進見所為,已造成對廖堅志自由意志之壓迫,致廖堅志不得不順從之情形,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是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另本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原審僅量處被告郭信良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被告高進見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顯無法達到懲戒被告2人之目的,故原審量刑是否妥適,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二、 本案就被告廖堅志行賄罪部分,應未構成自首,原審判決依自首
規定判決被告廖堅志免刑,難認妥適:
本案被告被告廖堅志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調已發覺其向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行賄後,始坦承行賄犯行,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前段規定自首之要件,惟原審判決就被告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依前揭自首規定免除其刑,自難認妥適。
本署檢察官已彙整相關上訴理由,依法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3人均提起上訴,期上訴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至本案被告廖堅志另遭檢舉於自辦市地重劃案中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目前仍由本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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