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基隆醫院院長李源芳收賄百萬 判刑8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前署立基隆醫院院長李源芳被控護航業者得標,並收下100萬元賄賂。更一審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李源芳8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全案源於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署立醫院系統於民國100年爆發大規模貪瀆案,檢調多次搜索約談,桃園地檢署起訴多名官商,包括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與7名署醫正副院長。

最高法院108年2月底判黃焜璋15年徒刑、前基隆醫院心臟科醫師林繼敏14年徒刑定讞,另將李源芳涉案部分發回。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指出,李源芳於98年至100年間擔任基隆醫院院長,院方於100年間公開招標「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採購案,業者林洽權在開標前即拜訪李源芳,表明若能順利得標,將表示感謝之意。

更一審指出,林洽權為免流標,除以華鵲公司參與投標,還安排他所經營的另外2家公司陪標;李源芳明知投標廠商的實際負責人都是林洽權,卻容任不知情的開標程序主持人繼續辦理開標,由華鵲公司得標,李源芳事後收下新台幣100萬元賄賂。

判決指出,本案100年7月間已繫屬第一審法院,迄今超過8年,且無可歸責於被告的事由,因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輕其刑。

更一審審酌,李源芳堪稱社會菁英,對公立醫院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的採購,有核定的法定職務權限,卻貪圖賄賂、無視嚴刑峻罰,破壞整體醫界聲譽而令人痛心,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8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李源芳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李錫璋)11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