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外商副總裁偷情遭逮 北院判賠妻子100萬元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原擔任外商銀行副總裁的林姓男子被妻子發現他與其他女子性愛照片、影片,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15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林男賠償100萬元。可上訴。

林妻主張,她與林男於民國105年5月結婚,育有1子,但林男婚後被發現與其他女子外遇,108年間為向妻子表示悔過,簽下切結書,承諾日後若有與妻子以外女子有超出友誼範圍的互動,須支付妻子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林妻表示,她於109年4月間使用林男放在家中的電腦時,發現林男與林姓、許姓女子性愛影片及照片。其中,林男與林女自105年5月至109年1月間至少性交42次;林男與許女於105年間性交2次。電腦中,還有林男偷拍她的暴露照片及性愛影片。

林妻向林男、林女、許女分別求償1500萬元、630萬元及80萬元。

林男辯稱,他拍攝妻子照片及影片,都是經過妻子同意,2人婚後相處不睦,妻子心生怨懟,向媒體爆料,破壞他的名譽,害他遭受羞辱性降職,迫使他自願離職,目前無業身心受到重創。

林女表示,她與林男原本交往中,林男後來與別人結婚讓她感到心碎受騙,但2人在工作上還是經常碰面,情感上難以割捨,才仍不當交往。但林妻在事發後到工作場所辱罵她,搞到眾人皆知,也讓她失去工作,請法官酌減賠償金額。

許女指出,她與林男在交友網站上認識,不知道林男已婚,沒有侵害林妻利益的故意,無須負賠償責任。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並無證據顯示林男未徵得妻子同意偷拍對方,但林男與林女、許女發生性行為,應依切結書約定,賠償林妻100萬元;林女應賠償林妻30萬元。許女不知道林男已婚,駁回求償。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