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官林俊佑護女私審幼童 判刑4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5日電)花蓮地檢署前檢察官林俊佑因率警員赴幼兒園辦「私案」,二審花蓮高分院依對兒童犯強制罪、強制未遂罪,判林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林俊佑去年5月中經司法院職務法庭判免除檢察官職務,原改調任彰化擔任檢察事務官,但林拒絕,目前已轉任律師。

林俊佑懷疑女兒在學校被霸凌,民國107年6月21、28日兩度帶員警到幼兒園,私審幼童,還因索取監視器影片遭拒,出言恫嚇,花蓮地檢署依恐嚇危害安全罪、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強制罪、強制未遂起訴。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林俊佑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新台幣4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認為林俊佑以凶惡語氣訊問2名學童,「你為什麼要跟她要貼紙?你爸沒錢幫你買貼紙嗎?」、「怎麼樣?你很偉大啊」,對學童脅迫致使心生畏懼,接受訊問而行無義務之事,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

此外,林俊佑要求園長準備好監視器錄影檔案,甚至恫嚇:「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準備來進監獄,那沒問題啊。」另涉犯強制未遂罪。

二審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強制未遂罪,分別判處林俊佑有期徒刑3月、2月,2罪合併執行4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林俊佑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