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傷迷宮》:因為個人創傷情境再現而殺人,算是激於義憤殺人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獨自在外地工作的21歲紐西蘭毛利族青年休伊,想請一位退休的計程車司機載他回鄉下的父母家,但卻在計程車司機的小屋裡失控殺人。休伊在法庭上說:「我覺得好像是另外一個人在出手,我以為自己打的是另外一個男人。」

當時休伊在小屋裡拿撥火棒撥弄正在悶燒的爐火,被害人伸手過去碰了撥火棒並對休伊微笑,那個笑容讓休伊想起14年前拖車裡的男人,那個凌虐休伊的男人。但休伊始終不肯透漏14年前在拖車裡確切到底發生什麼事,讓休伊的律師一度懷疑拖車到底是不是真的存在,檢察官也抓著這點窮追猛打,並主張休伊行兇後還冷靜的處理現場,根本就沒有創傷再現導致失去理智的狀況發生。

心理創傷研究專家契斯尼受託作為休伊案件的專家證人,一開始只是憑直覺相信休伊是因為童年創傷才會失控殺人,直到不斷抽絲剝繭找尋證據後,終於發現真相。

至於真相到底是什麼?拖車和虐待是脫罪之詞還是確有其事呢?請大家自行到書裡找答案喔~法操想和大家討論另一個問題:創傷情境再現會符合我國刑法中「激於義憤」的情況嗎?

依據我國刑法第273條、第279條規定,如果是因為「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或殺人,法定刑期比單純的傷害或殺人低許多。又我國實務對「當場激於義憤」的定義是「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特定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07號刑事判決參照),但根據觀察相關判決結果,法院似乎認為只有在行為人被侮辱,或是遭遇通姦或類似行為時才會成立「義憤」的情狀。

因此根據我國的實務見解,創傷再現能不能成立激於義憤的情狀?可能要看創傷的種類是否符合實務見解認定的情形了。

但這樣的實務運作並不合理,因為義憤殺人或傷害可以減刑的理由,應當是認為行為人在特定情況下,因為情緒激動降低判斷能力,進而傷害或殺人的行為情有可原,並非惡性重大,而以一般常理判斷,除了實務見解認定的狀況外,本身或是親近他人長期遭受暴力脅迫、騷擾等等,都可能該當義憤的情狀才對,以這樣的立法精神來看,我國實務將激於義憤侷限在被侮辱或遇到通姦或類似情形,顯然過於限縮,應依實際個案狀況認定才是,值得好好思考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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