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別再打迷糊仗了-「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有這麼難嗎?

台北律師公會於9月9日律師節召開會員大會,就是否退出全聯會議案進行表決,當天共有1,458名律師出席,1,268名律師投下同意票,展現台北律師公會多年來堅持「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決心,外界則多以「律師內戰」來形容此次的退會風暴。

無巧不成書,同日下午在全聯會的臉書上,剛好出現一篇全聯會理事長在高雄律師公會主辦的律師節慶祝大會的致詞概要,部分內容正是回應台北律師公會的訴求。但是,如果仔細閱讀致詞內容,就會知道若非「畫錯重點」,就是明顯誤解「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訴求。

20170909-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大會,工作人員進行開票。(甘岱民攝)
20170909-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大會,工作人員進行開票。(甘岱民攝)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大會,工作人員進行「是否退出全聯會議案」開票。(甘岱民攝)

舉例而言,致詞開始時首先說到:「律師直接領受人民的酬金,受託提供法律專業服務,律師的眼光應該停留在人民的期待,而不是自己的荷包。」其實,律師的眼光不應該「停留」在人民的期待,而是應該「超越」人民的期待。但無論停留也好,超越也罷,究竟人民對於律師的真正期待是什麼?如果認為至少應包含「專業服務」及「合理價格」,那麼這份期待應不為過。

我國是單一法域的國家,每位律師都通過相同的國家考試及實習訓練,都有能力可以提供當事人法律專業服務,雖然各縣市都有各自的地方自治法規,但通過國家考試和完成實習的律師,絕不至於沒有能力處理涉及此類法規的案件。至於,每位律師都有不同的實務經驗、專長領域和收費金額,此完全取決於律師個人條件和案件具體狀況,當事人本可自由選擇何一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專業服務,例如當事人可以基於地域便利,就近選擇適合的律師,但也可能不選擇當地律師,而選擇過去在外縣市具有合作經驗的律師,來協助其處理法律事務。律師專業能力和執業地域既無必然關聯性,所以「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並不會導致律師至外縣市執業,當事人所獲得的專業服務即有所不足之情形。

如果專業不是問題,再進一步來談現行的公會收費情形。我國共有16個地方律師公會,「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可以讓律師節省須先加入地方律師公會,才能在當地執業的入會費和月會費(各地方律師公會的入會費約為2萬至5萬元、月會費約為300至720元)。姑且不論這些費用,對於剛出社會年輕律師造成的經濟負擔,可能已實質構成對於律師工作權的限制。事實上,無論是個人、中小型或大型事務所,這些費用和事務所的人事、租金、水電等費用,都是類似成本的概念,但如果跨區辦案時,無須額外支付各地方律師公會的費用,所減省的金額難道不能成為辦理該案件提供合理價格的助力,進而更符合人民對於價格的期待?

(秀娟專題)《律師法》規定,律師要到事務所所在地以外縣市執業,必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繳交數萬元的入會費。這項規定對沒有案源,需全國執業的年輕律師造成沈重負擔,台北律師公會主張修法廢除,稱入會費是「過路費」。(台北律師公會提供)
(秀娟專題)《律師法》規定,律師要到事務所所在地以外縣市執業,必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繳交數萬元的入會費。這項規定對沒有案源,需全國執業的年輕律師造成沈重負擔,台北律師公會主張修法廢除,稱入會費是「過路費」。(台北律師公會提供)

依《律師法》規定,律師要到事務所所在地以外縣市執業,必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繳交數萬元的入會費。這項規定對沒有案源,需全國執業的年輕律師造成沈重負擔,台北律師公會主張修法廢除,稱入會費是「過路費」。(台北律師公會提供)

當天致詞的另一個重點則是:「假若玉山腳下、阿里山腳下、大武山腳下、海岸山脈腳下的地方公會都不在了,這些地區的律師,有什麼能力繼續服務偏鄉的人民,人民親近律師的權利又在哪裡?個人認為這個權利是『必須品』,法律扶助的案件、強制辯護須要立即指定、選仼辯護人的案件,人民都要有這樣的權利。當然人民也有延聘遠方心儀的律師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奢侈品』,暫時不是現階段應該傾力保護的對象。」這段話其實透過包裝隱藏了三個重點,但都不足以成為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理由。

首先,在這些地區服務的律師,並不會因為「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就選擇離開自己長期努力耕耘的地區,所以仍然可以如同往常,繼續以法律專業服務在地民眾,不會影響「人民親近律師的權利」。相反的,降低律師跨區執業的障礙,等於擴大人民選擇律師的機會,反而更可以增進「人民親近律師的權利」。

退步言之,縱使造成因為律師人數過少的地方律師公會,不得不與鄰近的地方律師公會合併,但究竟有何實證可以證明,一旦這些地區的律師公會與鄰近的地方律師公會合併,就會導致律師「無法繼續留在當地服務」,甚至嚴重到會影響「人民親近律師權利」的程度?況且,由整合後具有適當規模的公會提供律師服務,反而更符合規模經濟。至於「法律扶助的案件、強制辯護須要立即指定、選仼辯護人的案件」,更與「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無關,這些案件當然需要當地,甚至鄰近地區律師的就近支援,只要當地或鄰近區域仍有律師執業,人民即仍然可以享有這樣的權利,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最後,無論人民選擇非當地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理由為何,都是屬於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契約自由」及「訴訟權」,豈能用「奢侈」二字來形容,就如同台北的案件如果被其他區域的律師承接,也是當事人行使契約自由和訴訟權的「選擇」,任何律師公會,都應該百分之百給予尊重,而不是用「奢侈」或「必須」這種極端的二分法,來形容當事人選擇「當地」或「非當地」律師的權利。

致詞的另一段話又說到:「律師到全國執業必然要再加上更多的旅途勞頓,排擠的是投注在當事人身上的時間」。其實,即使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也不會是每位律師都會選擇到全國各地執業。再者,隨著交通方式進步,台灣早已成為一日生活圈,高鐵通車至今已滿十年,每天平均超過15.3萬人次搭乘。高鐵通車後,高雄的律師就算在晚間9點在台北結束會議或開庭,都可以輕鬆搭乘高鐵回家,許多認真的律師在高鐵上仍然繼續閱讀和查找資料,並沒有因此犧牲對於案件品質的堅持。如果案件需要及時諮詢,無論是室內電話、手機、電子郵件、LINE或視訊,都可以讓即使是在南北兩端的律師與當事人立即討論,提供當事人必要的法律協助。

台灣高鐵7月1日起每週增開7列車,推出學生暑期優惠專案6月4日開放購票。〔圖/高鐵嘉義站提供〕
台灣高鐵7月1日起每週增開7列車,推出學生暑期優惠專案6月4日開放購票。〔圖/高鐵嘉義站提供〕

筆者指出,在高鐵通車後,高雄的律師就算在晚間9點在台北結束會議或開庭,都可以輕鬆搭乘高鐵回家,許多認真的律師在高鐵上仍然繼續閱讀和查找資料,並沒有因此犧牲對於案件品質的堅持。(圖/高鐵嘉義站提供)

有人說,當「高雄氣爆」發生時,都是高雄當地律師負責處理,台北的律師幾乎沒有人下來協助。但是,當「八仙塵報」造成約500人輕重傷,10餘人死亡時,許多台北的律師道長幾乎是第一時間即組成義務律師團,提供受害人及家屬必要的法律扶助;當「太陽花學運」時,許多台北的律師道長也進入立法院中保護學生,之後也組成義務律師團給予必要的法律協助。律師就近支援有需求的當事人,本屬必然,如果連這個都可以成為反對理由,也難怪台北律師公會不惜退出全聯會了。

筆者在台北律師公會並未擔任任何理事或監事職務,也是台中、雲林、高雄律師公會的會員,只是單純以個人的律師身份提出觀點。「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沒有不在意人民的期待、沒有損害當事人親近律師的權利、沒有影響法律扶助或強制辯護案件,更沒有所謂排擠投注在當事人身上的時間。

制度改革需要配套措施(例如如何建立合理收費標準、保障會員權益、提供在職訓練等),這些都可以詳細討論,但如果不先建立基本共識,而是用「獨孤求敗和少林寺掃地僧究竟武功誰高」的方式,各自想像和各說各話,恐怕再過一百年,還是無法真正聚焦及釐清問題所在。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相關報導
努力27年推動廢除律師跨區限制執業未果 台北律師公會退出全聯會
訴求取消跨區執業入會限制!94%會員支持 北律正式退出全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