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樂妍涉嫌大選行賄3度不到庭 檢察官建議發布通緝

劉樂妍於2018年九合一選舉期間,涉嫌違反選罷法行求賄賂,遭台北地檢署於去年4月將她起訴。   圖:翻攝劉樂妍微博(資料照)
劉樂妍於2018年九合一選舉期間,涉嫌違反選罷法行求賄賂,遭台北地檢署於去年4月將她起訴。 圖:翻攝劉樂妍微博(資料照)

[新頭殼newtalk] 藝人劉樂妍於2018年九合一選舉期間於社群網站發文,表示自己詢問住在名下位民生西路住家的房客,是否回家投票,並說服房客若11月24日回家投羅智強,該月房租將予以1000元減免,涉嫌違反選罷法行求賄賂,遭台北地檢署於去年4月起訴。由於去年2度開庭,劉樂妍皆未出席,今(27日)為第3次開庭仍無故缺席,對此,檢察官建議法官將她依法通緝。

北院法官於去年5月首度開庭,當時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的律師稱,劉樂妍正於中國拍片,因此無法回台;然於9月二度開庭,律師又稱她在中國參與海峽論壇的參訪行程,無暇返台。如今3次開庭,劉樂妍仍未出庭,律師則表示她目前居住的地區自12日起封閉管理,無法出席。

法官表示今天的庭期,早在去年10月底就已定庭,傳票也透過海基會送達劉樂妍於中國的住處,並於去年12月3日由本人簽收;另根據外交部回函,劉樂妍並沒有被限制入境台灣,整體而言是有充分時間能夠回台出庭的。

此外,法官也提出近日劉樂妍於微博「台灣好危險,決定不回台灣」的發言,勸在中國的台人不要回台過年、甚至請律師賣房等,認為劉樂妍無正當理由不出席。

對此,檢察官認為劉樂妍的行為已構成逃亡事由,可依法通緝。庭末法官諭令律師於7日內陳報無法出庭的正當理由,否則將依法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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