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提供真正避難所」紐森簽法案 保護墮胎提供者

就在聯邦最高法院推翻1973年「羅訴韋德案」憲法保障墮胎權的歷史性裁決的同一天,加州州長紐森(Gavin Newsom)24日簽署AB 1666法案,保護加州墮胎提供者,在照護從禁止墮胎或限制墮胎地區婦女到加州進行墮胎時,免於承擔責任。

這項由加州參議員鮑蕾(Rebecca Bauer-Kahan)撰寫的法案,在美國成為首個將墮胎權「回收」的國家後,近一步鞏固該州成為「希望燈塔」。

紐森表示,該法律將反擊允許對墮胎提供者和患者提起私人訴訟的共和黨州。德州在2021年通過一項法律,允許公民在婦女懷孕六周後,起訴任何「幫助或教唆」墮胎者。

「我們絕不會塑造或支持、啟用、調查任何這些活動」紐森說,新法律旨在提供「替那些在該州尋求或提供墮胎服務者,提供真正避難所。」

為了對可能因羅訴韋德案遭推翻,墮胎權遭限制州的成千上萬人前往加州做準備,加州近幾個月來制定各種法案和預算提案,要求替未參加保險的勞工計畫預留數百萬元用於墮胎服務,增加提供者數量,幫助患者支付跨州旅費等。

支持生殖健康和墮胎權的古馬特研究所(Guttmacher Institute)表示,這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案被推翻,意味全美26個州,將禁止所有或限制墮胎權。

洛杉磯加大生殖健康、法律和政策中心本月公布一份報告,估計每年將有8000至1萬6000人前往加州接受墮胎護理。報告稱,這其中包括來自反墮胎州多達9400人。

加州法律賦予任何育齡人「選擇生育孩子或墮胎的基本權利」,包括未成年人。根據加州法,他們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決定墮胎。

此外,加州法並未規定懷孕確切時間點,允許醫師根據「善意的醫學判斷」做出決定。在大多數情況下,醫師認為胎兒在懷孕24周時得以存活。

加州總檢察長邦塔(Rob Bonta)說,加州將確保替患者提供他們需要的生育保健,無論住在哪。「你有權在胎兒確認生存權墮胎,你有權在胎兒生存後進行墮胎,以保護自己的生命與健康。我們不會放棄捍衛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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