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期中選舉公投案:「1號」禁止限制生育自由

第1號公投案(Proposition 1)又名州憲10號修正案(SCA 10),禁止州否定或干涉個人的生育自由(Proposition 1: Prohibits the state from denying or interfering with an individual's reproductive freedom),涉及是否修憲明文賦予墮胎和避孕權利。

加州憲法明定,捍衛生命和自由、獲取、擁有和保護財產,以及追求獲得安全、幸福和隱私,是不可剝奪的權利,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或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得剝奪一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現行法律即《生殖隱私法》(Reproductive Privacy Act),宣布每個人擁有基本的隱私權生育決定,並禁止加州否認或干涉一個人選擇或獲得墮胎的權利,或需要流產時保護該人的生命或健康。

SCA 10修改加州憲法,禁止加州否認或干涉個人、在他們最私密的決定中享有生育自由,這包括選擇墮胎的基本權利,以及選擇或拒絕避孕的基本權利。

該項加州憲法修正案源起女性合法墮胎權。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賦予女性合法墮胎的絕對權利,在美國民權歷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然而,2022年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以五票贊成、四票反對,推翻了「羅訴韋德案」的判決;並以六票贊成、三票反對,維護了密西西比州禁止懷孕15周後墮胎的法律,成為首個收回墮胎權的國家,引發極大爭議。

加州是支持墮胎權的民主黨票倉,加州墮胎權乃根據州憲法的私隱權,而聯邦最高法院的保守派法官,認為私隱法未保障墮胎權,故加州支持者希望修憲明確列明墮胎受州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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