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大變革 勞工有勝訴可能 雇主擬應續聘給薪

工商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

為了建立專業、迅速、勞工易於使用的勞動訴訟程序,司法院1月中旬宣布《勞動事件法》草案出爐,依照草案規定,將大幅減輕勞工的舉證責任,而且如果勞工有勝訴可能,法官可命令公司在判決出來之前,維持勞工職位、繼續給付薪水。

耗時超過半年,這部《勞動事件法》有七大重點,包括專業的審理,在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擴大勞動事件範圍,納入工會、建教生、所有勞動關係所生的侵權行為爭議;參考日本法治,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減少勞工訴訟障礙;明定法院及當事人都負有促進程序迅速進行的義務;強化紛爭統一解決功能;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

舉例來說,林先生在公司的屏東廠工作,雖總公司在台北,如果遭到雇主惡意解雇時,他可選擇在屏東地院對雇主提起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公司繼續按月給付薪水,並可以少繳一半的裁判費。

法院也會設立由1名法官、2名勞資專家所組成的勞動調解委員會,以三次程序期日終結時,酌定調解條款、或是提出解決事件的適當方案,如果勞資雙方仍有異議,將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可以闡明林先生提出必要的事實及依職權調查必要的證據,而且像是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證據,雇主都要主動提出,將減輕林先生的舉證責任。

在進行保全程序時,林先生聲請假扣押時,法院命提供的擔保金,不可以高於他請求金額的10分之1;如果林先生釋明提供擔保金,將會對生計產生重大影響時,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更重要的事,如果林先生起訴之後,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可能,且雇主繼續僱用也沒有顯然的重大困難,可以依照林先生的聲請,為免供擔保命公司繼續僱用及給付薪水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司法院表示,未來將舉辦公聽會,邀請各界參與討論,預計3月由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各級法院都要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外界擔心專業法官不足問題,司法院解釋,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而目前的203位專業法官,未來也會陸續培訓,符合審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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