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應給假給薪 違者挨罰、公布姓名

五月一日勞動節是屬於勞工的假日,也是《勞基法》所定國定假日。台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昨(一)日表示,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就算今年勞動節是周六也應補假,當天出勤也需給加倍工資,否則恐被罰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並且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雇主千萬不要當慣老闆,名字被公布絕不是一件好事!陳信瑜指出,今年勞動節為週六,倘若當日為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慣例上可於週五(四月卅日)補假,或由勞雇雙方另行協商補假日期。另外,雇主如因工作需要,需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讓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而且還要加倍發給工資。

不管按日還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國定假日出勤都應享當日加倍工資!陳信瑜舉例,雇主若使「全職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三小時,應加給一日工資,因為勞工的「一日假日完整性」已遭破壞;「部分工時勞工」則以三小時計算加倍工資,也就是說,除原有三小時工資外,再加給三小時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