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不計平均工資
工商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 在《勞動基準法》新制特休假規定中,要求雇主應把勞工每年度沒有休完的特別休假,轉換成為「未休假工資」。勞動部日前函示,如果是因為「契約終止」,例如資遣或退休,導致勞工還有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時,雇主發給的未休假工資是屬於終止契約後的所得,無需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但若是每年「年度終結」後產生的未休假工資,因為不能計算出有多少特休假是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也就是近6個月內發生,所以應由勞雇協商,議定是否要把未休假工資計算入平均工資。 在《勞基法》修法時,資方團體擔心,會導致部分舊制的待退勞工刻意在退休前,累計未休假工資以墊高計算標準,因為超過10年的勞工,每年都可獲得30天的特別休假,若刻意累計特別休假、在退休時換發未休假工資,會讓原本6個月的所得總額,在該期間內馬上再多1個月的薪資額。 勞動部解釋,特休假的原意應是讓勞工休假,而不是讓勞工換成未休工資,如果勞工是因為「契約終止」而產生未休完特別休假,產生的主因是契約終止、勞工不能再使用特休假的補償,包括資遣、舊制退休,都不會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若是因「年度終結」,這些未休假是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的報酬」,與計算平均工資的「6個月」期間不同,應讓勞資協商。 另外,勞動部也強調,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特別休假當日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因為加班費是根據《勞基法》第39條,而未休假工資的發放法源來自第38條第4項,不能把特休假的加班費視為未休假工資,兩者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