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制》系列專文之2-加班以總量控管 不能跳月框定

工商時報【邱琮皓】 這次《勞基法》新制,為每月加班時數增添彈性,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原則上仍為46小時,但單月可調高至54小時,但3個月總量138小時,勞動部解釋,這3個月的方式必須依序、連續3個月計算,不可以跳月框定週期。 要特別注意的是,企業未來如果不按「依曆計算」的規則,跳月框定週期,導致勞工在正確的週期內,加班時數超過三個月的總量控管138小時,仍會視為超時,最高可依法開罰100萬元。 《勞基法》與施行細則中並無強制規定要從哪個月份開始框定,勞動部舉例,一般企業可以直接將1、2、3月框定為一週期實施總量138小時,而下一個週期就是4、5、6月,以此類推,或是從2月開始,以2、3、4月,5、6、7月分別依序往後框定。 勞動部強調,施行細則內說明「依曆計算」,代表不得跳月框定,雇主不可以任選月份,也不可以在1、2、3月實施後,跳過4月,在5、6、7月實施第二次總量。 也就是,當1、2、3月開始實施後,雇主如果想在9、10、11月時彈性調整加班時數,就必須框定7、8、9月為一週期,而10、11、12月為另一個週期,將時數前後挪移。 由於未依照規定發給加班費是歷年來全台勞檢發現比例最高的違法項目,勞動部提醒,新法在3月1日上路後,只取消休息日「做1給4」的規定,但各種加班費的倍率沒變。而「加班換補休」新制上路後,如果雇主要求勞工事先拋棄加班費、一律只能換補休,就屬違法。 吳小姐是銀行業勞工,在去年10月時加班3天,人資部門給她1個月的補休期限,但她又遇到旺季、不小心錯過期限,人資直接取消她的補休,卻又未換發加班費。 吳小姐向勞工局申訴,勞檢員檢查後也依法開罰,並要求雇主要補發給吳小姐3天加班費。 勞動部解釋,新法上路後,雇主不可以一開始就約定加班費只能換補休,且勞工選擇加班費換補休後,必須要勞雇約定期限內或年度內休畢,逾期要依照原加班費標準換發工資,若未換發工資,將依法開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