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有規定要發年終獎金嗎?避免觸法,這五件事雇主一定要知道

文:Winnie Lu(‍Swingvy)

年底到了,各家年終也陸續開獎~不過你知道嗎?其實發年終不單單只是發出一筆獎金這麼單純,而是有許多法規上的眉角要注意....不過放心,小編一樣都幫你整理好啦,馬上來看看吧!

《勞基法》有規定要發年終獎金嗎?

《勞基法》當中對於年終獎金相關的規定,只有在第29條裡有提到: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也就是說,除非勞資雙方有明文約定「保障年薪N個月」、或是「保證年終N個月」等等,否則站在《勞基法》的角度來說,原則上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予,在同時滿足(1)公司有盈餘、(2)全年工作,而且(3)沒有過失的這三個前提之下,才應該要發放。

其中,「過失」這個部分比較容易有模糊空間,建議大家在勞動契約中明確定義各種過失,以及相對應的獎懲,就不怕潛在的勞資爭議。

另外如果您是成立「公司」,那麼《公司法》第235-1條也有規定,公司有盈餘時需要發給員工獎金、紅利、股票等,不過《勞基法》與《公司法》中都沒有規定獎金計算的方式或金額上下限,這部分就可以由雇主依照公司營運狀況來彈性調整囉。

而如果勞資雙方在一開始就已經約定好「保障年薪N個月」、或是「保證年終N個月」,那麼年終就會被勞動主管機關視為工資的一部分,因此無論公司當年度營運狀況,都千萬不能不發或少發!否則依照《勞基法》第22條及79條,將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100萬的罰鍰哦!‍

這邊有個小重點,如果勞資雙方有約定保障年薪或年終,那麼如果員工在發放年終前離職,這部分也要記得依照比例給予員工,因為這是「工資」,如果沒有發給員工也適用《勞基法》第22條及79條,不得不慎。

年終獎金計算方法有哪些?

常見的年終獎金的計算標準有三種:全公司相同、依照職等/職級發放、依個人績效發放,另外還有一種方式是綜合考量每位職員的職等+績效來一併計算。

實際上要採用哪種計算方式,通常是由管理階層依照自己公司的企業文化來決定,畢竟年終獎金的目的是慰勞員工整年的付出,以及增加員工未來持續努力的動力。

通常,大部分都會以員工的月薪全薪或底薪作為基礎,再依據計算標準去做加成。部分公司針對年資未滿一年的員工,也會依照到職日按比例計算發給年終,這些在《勞基法》中都是沒有問題的哦!

年終獎金需不需要代扣所得稅?

首先,我們要先知道,年終獎金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屬於薪資收入,因此絕對是需要扣稅的。

‍‍而公司的部分,就需要依法履行扣繳義務,自2022年起,如果年終獎金金額超過86,001元,那麼公司就要先從中幫員工預扣5%的所得稅;但如果沒有超過的話,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麼在每年五月報稅時,國稅局會直接列入年度所得總額並計算稅金。

年終獎金領多少就要扣二代健保?

另外,在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如果符合下面其中一個條件,千萬別忘了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否則將會被主管單位處以一倍金額的罰鍰。

1. 當月薪資總額超過投保金額:超過部分需扣繳「雇主」補充保費

不止發放年終獎金時要注意,其實只要該月有發放任何獎金都適用!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當公司在該月份支付的所有薪資總額>每月投保薪資總額,其中超過的部分就要按照補充保險費率2.11%計算扣繳補充保險費。

‍也就是說,當薪資總額>每月投保薪資總額時,計算方式為:

(該月員工薪資所得總額-該月員工投保金額總額)×2.11%=該月雇主補充保費

假設您公司現在有20位員工,發放年終獎金該月要支付給員工的薪資含年終的總額是200萬,而當月員工投保金額總額是130萬時,需要扣繳的補充保費就會是:

‍‍(200萬元-130萬元)×2.11% = 14,770元

2. 員工當月獎金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超過部分需扣繳「員工」補充保費

而員工的部分,則是當年度所有獎金的總額,如果累計金額>當月投保金額4倍,超過的差額就需要在給付獎金的同時幫員工扣繳2.11%的補充保費。這部分可以按月或年度來向健保署申報,但如果獎金累計不超過投保金額就不需要扣繳。

也就是說,當該年度累計獎金金額>每月投保薪資金額4倍時,計算方式為:

‍‍(給付時當年度累積獎金-給付當月投保金額×4)×2.11%= 該月員工補充保費

‍假設道耳吞2022年12月的投保金額為50,000元,而他在同年6月的時候領了季獎金20萬元,同年12月又再領了一次年終獎金20萬元,當年度獎金總額為40萬,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的4倍(20萬元),那麼公司就要幫道耳吞扣繳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總額就是:

(40萬-20萬) ×2.11% = 4,220元

年終獎金是否要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必需要再看一次「工資」的定義: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也就是說,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無論名義是什麼,只要是「經常性給予」就算是工資!

所以針對年終獎金的部分,如果勞資雙方已經有約定「保障年薪N個月」、或是「保證年終N個月」等等,那麼被勞動主管機關就有高機率認定為工資。或者如果年終獎金是依照績效考核的結果來計算,也有可能會因為有勞務對價性,而被判定為工資,所以在規範獎金辦法時也要特別注意這一塊。

如果年終獎金也算是在工資的一部分,那麼與其相關的投保金額、勞退提撥,或甚至是資遣費......等,在計算時就要記得納入計算,以免發生勞資爭議時不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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