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宣導事業單位應成立及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勞基法修正案今年上路後,勞資會議重要性與日俱增,臺南市現有公司登記家數三萬七千餘家,僅七千三百家召開勞資會議,至今年十月底成立家數較去年增加一千一百家;為督促事業單位成立及召開,南市府勞工局今年舉七場次宣導會,並配合勞動部辦理勞資會議學者專家入廠輔導計畫,也呼籲尚未成立及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積極籌設。 勞基法修正後,包括七休一鬆綁例假彈性調整規定、放寬單月加班時數上限可達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卅八小時及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的休息時間彈性化,僱主要求勞工加班或運用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等,都需經過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勞資會議基本精神是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溝通,減少對立衝突,範圍包括報告、討論及建議事項三類,資方可透過此平台討論生產管理所遇困難,勞方也可提出勞動條件等事項,雙方可透過此機制迅速解決勞資問題,加強勞僱關係。 勞資關係科長蔡旺庭提醒,滿十五歲勞工即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權利,出席會議時僱主應給予公假,不得對其行使職權而有解僱或調職、減薪等不利待遇,勞資會議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由事業單位負擔,相關疑問可向勞工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