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4/2、4/5出勤 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清明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圖:清明連假示意圖)
清明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圖:清明連假示意圖)

▲清明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圖:清明連假示意圖)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國定假日,今年兩節日均屬同一日,即四月四日,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且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分別於四月二日、四月五日補行放假。

勞工局說明,如因業務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四月二日及五日出勤提供勞務,則應加倍發給工資,若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時數於八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一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若超過八小時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試算標準:一、以勞工時薪一百六十元為例,四月二日及四月五日為國定假日,單日若出勤四小時應加發工資六百四十元。二、以勞工月薪為二萬四千元為例,四月二日或四月五日出勤八小時以內皆須加發工資八百元。勞工局指出,事業單位如採排班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