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勞保局提醒每月要有2次求職紀錄

疫情讓不少勞工失去工作,勞保局今天(24日)表示,被保險人若屬於非自願離職,只要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就可以申請6至9個月的失業給付。不過,失業給付每個月都要重新認定,勞工每個月都要提供至少兩次的求職紀錄才行。

勞保局指出,被保險人如果因投保單位歇業、解散或虧損、業務緊縮等原因而遭資遣,就屬於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不過,勞工在退保前3年內,必須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且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就可持投保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等資料,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

最重要的是,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無法在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會在隔日完成失業認定,再由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且如果要繼續領取失業給付,每個月都要再認定一次,勞工每次都要提供至少2份求職紀錄。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組長劉秀玲說:『(原音)因為就業保險他有一個促進就業的目的在,所以每次去辦理再次認定的時候,他還要看你有沒有送兩次求職證明,才能完成失業認定。』

勞保局說明,失業給付是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可發給6個月;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發給9個月。

另外,被保險人如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失業給付還可以加給,每申請扶養1人可再加給10%,最多加給20%,也就是最多可以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八成的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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