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訴訟推新法 裁判費可降至1/4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公布《勞動事件法》,未來起訴地變更、減輕裁判費用等將成為勞工興訟利多。(photo by 鄭羿菲/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勞工福音!司法院提出《勞動事件法》草案公布,在勞資糾紛起訴時,證據將轉由資方提出,且裁判費最少僅需支付現行的1/4。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邱瑞祥22日在記者會上舉例說,「以月薪5萬元計算,現在須繳近6萬元裁判費,法案通過後僅需繳近3萬元裁判費,若是支付工資等訴訟,還可再減半。」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也表示,「法院將增設專門的『勞動法庭』,協助經濟弱勢的勞方儘速完成程序。」

民進黨推動勞基法二度修正在10日三讀通過後仍餘波蕩漾,不僅勞團不滿修法傾向資方、對勞方保護不足,更引起在野黨提出「廢止2018年勞基法三讀」公投案,而司法院在22日進一步公布對勞工利多的《勞動事件法》,確保勞工與雇主訴訟的權益。

呂太郎在司法院記者會上指出,在經濟層面上來看,勞工是屬於經濟的弱者,若產生勞動糾紛,必須替勞工取得在司法訴訟中的平等地位,因此《勞動事件法》會是較以勞方為出發點設計,包括一、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二、勞動事件定義擴大納入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等所生的爭議。

三、由1名法官及勞資團體提供的2名勞資專家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四、勞工可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起訴,並減輕勞工繳納訴訟費的負擔與舉證責任。五、勞動調解以3次終結、勞動訴訟以1次辯論終結,讓程序能更迅速解決。六、於同一勞動紛爭的勞工們可請求併案審理,一次解決紛爭。七、減輕勞工申請假處分、假扣押等責任負擔至請求金額的1/10。

「對勞工最有利的是起訴地變更、裁判費用的減輕。」邱瑞祥舉例解釋說,小明在高雄工作月領5萬元,而總公司卻在台北,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若有勞資糾紛小明必須遠從高雄赴台北起訴,且未來法案通過後只要在高雄就能起訴;「而裁判費用部分,現行以10年薪資共計600萬元為計算,一審需繳納60400元裁判費,未來則是以5年共計300萬元為計,裁判費僅需繳納30700元。」

邱瑞祥指出,若勞動訴訟若是「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的相關訴訟,還可以暫時免繳一半的訴訟費,僅需繳15350元,事後訴訟費則由敗訴方繳納。

媒體提問,《勞動事件法》原預計去年底公告,延遲到《勞基法》三讀後才通過,是否有配合民進黨運作之嫌?邱瑞祥解釋說,司法院在去年7月開始召集勞動部官員、勞動法學者、法官及律師等代表進行討論,原預計以6個月時間能討論完,但由於討論過程熱烈才延後到1月下旬公告,「且之後還會舉辦3場台北、台中、高雄勞動事件法說明會,彙整勞資雙方意見後,期望在3~4月能送到行政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