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訴訟 舉證責任為雇主

工商時報【張語羚、邱琮皓╱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賴清德昨(21)日拍板《勞動事件法》草案,未來各級法院應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設立法官調解委員會及降低勞工訴訟裁判費等,藉此確保勞工權益。

勞動部表示,這項重大變革最重要的就是,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由於勞工訴訟案件中,「證據都在雇主手上」,草案把舉證責任轉換,必須由雇主舉證,這對勞工訴訟有很大助益。將扭轉勞工訴訟中較劣勢的地位,有機會改善勞資不對等的處境。

賴揆說,此草案為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之特別法,期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維護勞工法定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

勞動部指出,這項法案另有三大重點,第一,基於勞工為弱勢一方,裁判費免收2分之一,屬於確認僱用關係、給付工資、退休費或資遣費等案件,可暫免裁判費2分之一;而當勞工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費上限是50萬元,超過50萬的部分也可暫免執行費,亦即可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

第二,勞資訴訟以勞工的勞務提供地為訴訟地,過去勞工要配合公司所在地法院,因此很多勞工總公司在台北,但提供勞務是在其他縣市,只要走上訴訟須往台北跑,未來可以勞務提供地所在的法院為主。

第三,法官「適時曉諭可能的結果」時,可在調解、訴訟中促使雇主和解,當法官認為勞工可能勝訴,可在判決前要求雇主恢復勞工的原職原薪,如果雇主未能履行、或勞工不願恢復原職時,勞工可要求補償金。

由於草案規定,勞資訴訟必須要先經過三次法院調解,才會進入訴訟程序,未來是否會讓勞工跳過行政調解、走上訴訟,勞動部說,勞工局處的行政調解時間上大約是45至60天,還是比司法調解更快,還是有其優勢存在,所以不會影響目前行政調解。

依據這項草案,適用的勞動事件,包含勞動關係民事爭議、工會與其會員間或工會會員間民事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在建教訓練及合作關係的民事爭議;以及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

草案明訂,未來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法庭或專股,並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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