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 資遣費屆天花板
旺報【文╱陳瑞珠(諮芮勞務管理公司總經理)】 年關將至,紛擾多時的「一例一休」勞基法新制自從於105年12月23日立法通過施行後,造成各行各業營運受阻,企業勞務人力工時排程窒礙難行,拖累市場經濟商業運轉困難。時至今日經濟景氣仍遲滯不前,看淡後市下企業紛紛尋求短期縮減人力,部分台灣經濟規模較小之企業、服務業或小店小家無力為繼下,只好裁員解僱以渡寒冬。 的確,按台灣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之雇主若有虧損狀態或業務緊縮、不得不暫停營業、歇業或轉讓等情形發生時,除了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雇主在不得已情形下解僱勞工,也就是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終止僱用。 而不幸被雇主因營運不善被解雇的勞工,由於是在非自願的情形下不得不暫時失業離開職場,於勞基法上明訂雇主應給予補償保障,其雇主必須依法令給予勞工解雇後之補償按現行相關勞動法令所規定雇主應依勞工的實際工作年資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工解僱資遣年屆天花板 但是今年自107年起,勞工資遣費之給予計算恐將會面臨勞退新制後的「年資臨界點」。 原因是「勞退新制」之規定是自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進入職場或受雇主僱用應聘之勞工其資遣與退休均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資遣費之規定;「勞工因相關勞基法事由遭雇主解僱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依前所述,若按《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勞工資遣費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則換算勞工工作年資最多僅能計算至12年封頂。 時序至今,自民國94年7月1日施行勞退新制起至目前107年已屆滿12年,就往當初已在職勞工若於94年7月1日後選擇轉換新制繼續工作,或新進人員於94年7月1日後受雇主聘僱,則皆屬「勞退新制」之人員並年資至今屆滿12年整,其資遣費以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為發給六個月,這是有別於過去舊制勞基法不再適用其第十七條之規定了。因此勞退新制後的勞工資遣費,往後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恐已不復累積,也就是說一旦不幸被雇主解僱資遣後之年資今年年屆計算給付之天花板。 舊法╱新制資遣費減半 案例:小張在一家私人企業已工作已近12年,薪資4萬5千元,不幸在這一波公司縮減人力裁員名單中列冊,小張雖百般不願意但也無奈也只好接受被裁員的事實,心想以為資遣費若以他工作年資一年一個月計算補償的話,應該可以領到來自雇主的資遣費補償約新台幣54萬元,等領到公司這一筆資遣費後可以自己做個小生意。但離職當日不料卻事與願違,沒想到資遣費並不如他預想的多,最後僅領到27萬元,怎麼會這樣呢? 這也就是筆者前段所提,自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進入職場受雇主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已有別於《勞基法》之舊制規定,將勞工資遣費做了減半修法。所以小張會驚訝自己的資遣費為什麼不在舊制勞基法以工作年資一年一個月計算的原因了。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 (1)勞工:94年7月1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者,且該事業單位為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 (2)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舊制《勞基法》資遣費 (1)勞工:94年7月1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 (2)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開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