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被資遣前6個月未休完特休 列平均工資

勞動部今天表示,若勞工被資遣,其未休完的、特休假及遞延特休假,經過勞資協商屬於被資遣的前六個月內的,就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記者李叔霖/台北報導】不管是勞工或是雇主,常對遞延特別休假感到疑惑。行政院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昨(十一)日出面排疑解惑,針對《勞基法》第三十八條,有關遞延特別休假規定發布補充性解釋,特別澄清勞雇雙方心中可能產生的疑惑。 第一個疑惑,特別休假遞延是否可以約定未及一年之期間,比如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等到遞延期間屆期後,次一年度末日前是否需要再度協商遞延,對此,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可以經由勞雇協商遞延未及一年期間,屆期後也可經勞資協商再次遞延,但是實施期限不可超過次一年度末日,次一年度終結末日未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勞工工資並不可再遞延。 舉例來說,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亦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年度終結日,通時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三個月,倘若A勞工今年度有十四天特別休假,到了年底年度終結時尚未休十天特別休假,A勞工與雇主協商合意之後,十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明年三月三十一日。 等到屆期後,倘若尚未休完五日特別休假,雇主依法必須結清工資,惟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是遞延期間不得超過明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個疑惑:遞延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平均工資主要是資遣費、退休金等計算基礎。勞動部解釋,《勞基法》所定「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金額。所稱「工資總額」是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因為工作獲得報酬總額。 其實要判斷遞延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必須事先確認遞延特別休假日數之「原年度終結時點」,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之內,如果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以內,才會有列計可能性。多少未休日數屬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工作報酬,因而必須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由於法無明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如有疑惑還可撥打勞動部諮詢專線(0800-08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