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公布酒駕累犯名單 首度驚見"毒駕犯"

台北市 / 鄭卉良 王承義 報導

今年3月底酒駕新法修法之後,都會定期公布「毒酒駕」累犯名單,昨(29)日台北市再度公告累犯者姓名、照片及違規事實,卻首度驚見「毒駕犯」,但毒駕的認定,不像酒駕,只要酒測就好,必須經過驗尿,且具備「施用毒品」,以及「不能安全駕駛」,兩大要件比酒駕難認定,但對交通的危害,卻一樣危險!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29日再公告酒駕累犯名單,卻首度出現毒駕案件,只是毒駕卻很難定罪,記者鄭卉良:「法律對於酒駕者有明確定義,只要酒測值超過0.15,就屬於酒駕,超過0.25就會觸犯公共危險罪,不過如果是毒駕,公共危險罪其實不一定會成立。」

公車衝上人行道,樹木機車全倒成一團,當時撞死了一條人命撞傷一個警察,更查出司機是因為上工前3天吸毒,出現毒品戒斷症狀,才會釀成悲劇,事隔3年判決結果出爐,遭判5年6個月徒刑,新北市交大執法組分隊長林昱昕說:「駕駛行為異常等情形,若其未有酒駕情形,得現場查證時可觀察,是否有其他吸食毒品徵兆。」

但是只要是精神恍惚,卻一定能帶回偵辦嗎,毒駕不像酒駕可以現場酒測,必須具備「施用毒品」和「不能安全駕駛」兩大要件,也就是說一定要帶回所驗尿。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只要服用毒品或麻醉藥品,不能安全駕駛,最後致人於死者,最高可以處10年有期徒刑,律師李育昇說:「對於吸毒者來實施血液的檢測,如果血液中毒品濃度達一定標準,就直接認定他(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律師點出,實務上很難認定「不能安全駕駛」,呼籲可以比照酒駕,毒品濃度超過一定標準,就達公共危險罪,保障社會安全,不造成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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