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長選舉無效案二審】二審宣判理由

文/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下同)108年12月17日,高等法院針對前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提起的選舉無效訴訟,宣布二審判決,駁回丁守中的上訴,全案確定。

丁丁二審的訴訟策略和一審略有不同,不過法院還是判丁丁敗訴,理由是什麼呢?一起來看看吧!

只有投開票所設置有違失,其他都沒有違法

高院在宣判新聞稿中首先說明舉證責任分配,高院認為丁丁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對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和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下稱北選會)提起選舉無效訴訟,應該舉證證明「中選會和北選會辦理選舉違法」,以及「該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這兩個要件。

其次,高院認為下列五點情形都沒有違法:

(一)台北市長選舉權人和公投投票權人重疊率為97%,因此北選會將公職選舉和公投選在同天同地點同時間辦理

(二)107年11月24日當天,中選會用新聞稿公布下午4點到達投票所但還沒進入投票所投票的人都可以投,是重申選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三)開票進度資訊與民意調查結果本質不同,本於閱聽大眾知之權利,中選會和北選會沒有權力限制媒體不能報導開票結果

(四)北選會依選罷法第57條規定在投完票後立刻將投票所改為開票所開票,但因同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讓每個投開票所完成投票的時間不一樣,因而造成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情形,這是立法裁量、制度選擇之結果

(五)選罷法第65條第3項、第4項規定不能帶手機進入投票所,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投票秘密原則,並不是為了防止選舉人用手機獲知資訊,且丁丁沒有證明排隊用手機的人都在看開票,並因此影響投票決定

另外針對中選會在公投案可能大幅增加的情況下沒有延長投票時間,以及北選會讓419個投票所選舉人數超過1,500人,21個投票所選舉人數超過1,800人,違反投開票所設置原則,都有違失,但丁丁沒有舉證證明這些違失已致選舉結果動搖,使當選變落選,落選變當選。

綜合以上理由,高等法院判丁丁敗訴。

距離107年11月24日的台北市長選舉已經超過一年,喧騰一時的選舉無效訴訟終於塵埃落定,雖然法院原則上認定選舉機關沒有違法,但未來選舉制度是否會因為本案而有所改變呢?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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