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長選舉無效案二審】hold住全場的受命法官

【北市長選舉無效案二審】hold住全場的受命法官

文/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下同)108年5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前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提起的選舉無效訴訟宣布判決,判定丁守中敗訴,丁守中不服提起上訴,本案因此開啟了第二次,同時也是最後一次審理程序。

一審和二審的著重的地方會不會不一樣?丁丁有沒有機會翻盤呢?一起來觀察一下吧!

中選會新任主委尚未聲明承受訴訟

庭期一開始法官先處理程序事項,由於被上訴人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新任主委李進勇已經在今年6月3日上任,也就是本案被上訴人中選會的代表人,在一審上訴後、二審第一次審理前已經變更,因此必須由新任主委李進勇聲明承受訴訟才合法,法官諭知中選會應儘速由李進勇聲明承受訴訟並重簽委任狀。

中選會不爭執當事人適格

一審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中選會的訴代曾經主張「中選會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的辦理選舉機關」(請參考【北市長選舉無效案】整理出來的爭點有哪些呢?),不具備當事人適格,不過一審判決基於原告的主張,認定中選會是合法的被告,中選會在二審則沒有再爭執這個部分。

法官對雙方都不滿意,本件候核辦

審理過程中法官對兩造的主張和書狀,都提出非常直接的意見,例如上訴人方沒有分別針對兩個被上訴機關提出主張和事實、被上訴機關一再援引一審判決見解等,都讓法官很不滿意,更表示如果兩邊都還要再回去具狀的話,今天的庭期是否到這邊就好?

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後來法官詢問兩造,針對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條文中,「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兩個要件應如何認定?請兩造分別提出主張。上訴人方認為「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的判斷標準分別有,以及其他三個標準,但針對量的判斷定義,上訴人方兩位律師似乎提出了不同標準,讓法官大呼「我看另一位律師的書狀不是這樣寫的,我不知道大律師哪裡來的想法,你們要不要再回去討論一下?」

從小編的旁聽觀察,本案受命法官指揮訴訟的風格相對強勢,同時也十分明確指出可能影響二審法院判斷的審理重點(是否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不過這位受命法官將在8月28日後調派至新北地院,本案後續會再重新分案給其他位高院法官續行審理程序。本案會如何發展呢?《法操》將繼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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