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車女童裸體 民間團體支持盼社會諒解

北車女童裸體 民間團體支持盼社會諒解

新頭殼newtalk

多個民間團體今 (15) 日傍晚聯合發表聲明,針對日前媒體報導台北車站附近五歲女童裸身,近十位路人包圍勸說女童穿衣,補習班管理員說門面不好看,更有民眾直接教導女童小女生不可以沒穿衣服,女童與其父母也被人偷拍下來,包含了女童全裸的畫面。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聯合表示,認為兒童若有正面的身體認知,有助於正面的自我認同,路人強調小女生要穿衣服,在無意間將可能損及她的性別認同,並且暗示避免引發他人如窺探女體的慾望,比她個人的身體感受(覺得熱)與身體展現方式(想脫衣服)更重要,而這類似譴責性侵害受害人的衣著、行為,引發他人侵害的動機,與性侵犯指責受害者穿著暴露無異。

民間團體強調,社會觀感尤其容易以多數或相對權力較大者的價值為標準,造成許多歧視假社會觀感以行,例如同性手牽手走在街上,跨性別者的打扮,早年被視為應主內的女性,若在職場表現太顯眼,甚至光是就業本身,都可遭致社會觀感不好的負評。團體認為,女童裸身,如果不是被迫,本身不涉及猥褻或意圖使人觀賞,是兒童天真自然個性的流露,期盼社會理解與接納。

團體認為,兒童的身心發展有階段性,在行為尺度上以教育的手法面對,拍攝兒童在特定情境下的言行交由公眾或媒體譴責,是對言論能力相對薄弱的兒童及其家庭施以不合比例的壓力,因為根據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所有兒童的意見表達獲得充分的尊重(第12條明文),且任何關於兒童的事務,都必須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考量。因此若孩子明確表達意見,母親也在一旁陪伴照顧,兒童(她/他)的意見應當被重視。

這些團體表示,在女童父母明白拒絕的情形下仍偷拍影片,且散佈至其他平台,依據民法195條已經構成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恐有損害賠償之情形,也侵犯了女童的人格權,女童父母得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眾需注意自身是否已經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