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狩獵規範部分違憲 內政部將修自製獵槍規格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7日電)大法官今天對王光祿案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指原住民狩獵相關規範部分違憲。內政部隨即透過新聞稿表示,尊重釋憲結果,將依照解釋意旨,修正自製獵槍規格。

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102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遭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後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釋憲結果今天出爐。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宣示釋字第803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將原住民合法使用自製獵槍予以除罪,以及免除刑罰的狩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尚無違憲法明確性與比例原則。

不過,解釋文指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對自製獵槍的規範尚有所不足,未符合原住民從事安全狩獵活動的要求,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合法狩獵文化意旨有違。

內政部表示,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及提升獵槍安全是內政部一貫立場,也理解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必須藉以使用安全的槍枝,方更利於文化的維繫及傳承。

內政部說,尊重釋憲結果,將依照解釋意旨,修正自製獵槍規格,並協請國防部提供自製獵槍零組件,確保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性。

內政部也指出,會持續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國防部、專家、學者及原住民部落代表等開會研商討論,儘速研訂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完成法制作業,使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及社會治安得以兼籌並顧。(編輯:林興盟)11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