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消防員委託捕綠蠵龜 漁民判1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澎湖縣消防局吉貝消防分隊3名隊員為逞口腹之慾,出價委託胡姓漁民獵捕保育類的綠蠵龜。最高法院考量胡男為累犯,今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胡男1年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程姓、王姓、陳姓隊員為逞口腹之慾,去年5月由程男與胡姓漁民聯繫,以1隻綠蠵龜新台幣約3000元代價,委託胡男出海捕魚時,順便獵捕綠蠵龜並協助宰殺。

胡姓漁民駕船途經澎湖縣跨海大橋海域時,發現綠蠵龜於海面上換氣呼吸,即以魚叉獵捕3隻綠蠵龜,並在海上以斧頭宰殺、肢解其中2隻後冷凍,再將屍塊裝進紙箱,委託交通船送到白沙鄉吉貝村碼頭,由陳姓隊員前往領取。

陳姓隊員等人將綠蠵龜放在消防分隊空地等待退冰,遭民眾發現拍照上傳網路,胡姓漁民還沒拿到錢,全案即曝光。

王姓、陳姓、程姓隊員皆獲判緩刑確定,胡姓漁民不服二審判刑1年,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認為,綠蠵龜已是澎湖重要觀光資產,胡姓漁民貪圖小利,恣意獵捕、宰殺綠蠵龜後再販賣給他人,所為實不可取,以胡男犯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販賣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罪,且為累犯加重其刑,判刑1年定讞。10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