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公開表示 就可構成懸賞廣告

廖姓男子自認發現股票分析師陳力豪造假,提告請求給付100萬元懸賞金,台北地院雖判廖男敗訴,但律師陳致宇認為,陳在節目的公開言論,可能構成「懸賞廣告」,如果有人在陳撤銷懸賞廣告前,能找到造假的積極證據,陳還是有機會要付出這筆賞金。

陳致宇表示,根據《民法》,任何人只要公開表示「完成特定事情就給予報酬」,就構成懸賞廣告,報酬通常是錢,但也可以是錢以外的對價。例如常見的尋物、尋寵物、尋人啟事,行政院公告發萬元賞金抓秋行軍蟲,或Google公司懸賞百萬號召駭入系統找漏洞等,都是懸賞廣告。

去年6月,屏東縣屏安醫院副院長登山失聯,好友懸賞200萬希望社會協尋,「不論死生,獎金都會發。」最後順利被登山嚮導尋獲,懸賞者也依約匯出獎金。去年12月,邱姓男子在中橫失蹤40天,家屬也懸賞找人,致贈救命的獵人50萬賞金。

陳致宇說,就算不知懸賞廣告存在,無意間完成懸賞事項者,一樣可請求報酬,但若懸賞事項違反公序良俗,就不能算是有效的懸賞廣告,例如館長陳之漢遭槍擊後,曾公開表示「幫我報仇就給3000萬」,這在法律上可能就沒效力。

陳指出,懸賞廣告分「一般」及「優等」2種,差別在「一般」是給較先完成任務者,「優等」則相當於競賽,是根據所有人完成結果,擇優給報酬;如果是多人共同完成,賞金應該要平分,當事人若有共識,也可自行分配。

陳說,懸賞廣告不能隨便撤回,如果廣告人設定完成期限,等同拋棄撤回權力,只有無期限的可撤回。若有人為了領賞,已經花費不少成本,卻在完成任務之前,懸賞廣告就被撤回,則可向廣告人求償成本,除非廣告人能夠證明對方永遠無法達成,否則就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