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遛狗遭大型犬攻擊 飼主棄狗逃逸已觸法

被咬的狗狗屁股皮開肉綻,身上多處傷痕,傷口最深可達6公分。飼主王先生20日出面指控,前2日、週日下午3時半左右,帶著愛犬在台中市東區立德東街與建智街口散步,卻遭一隻沒有牽繩的大型混種犬隻攻擊,人跟狗都被咬傷,而混種犬隻的主人當時坐在機車上,沒有下車查看直接騎車逃逸。

受害飼主王先生表示,「這麼有攻擊性的狗,牠按照《動保法》要隨身攜伴,而且要戴口罩,牠都沒有,而且放任牠闖事,而且出了事又不出來負責,然後就說跑就跑。」

61歲王先生當下奮力制伏攻擊的混種犬隻,隨後向警方報案,攻擊的犬隻被帶回動保處動物之家收容,由於因為沒有植入晶片,員警正查訪目擊者與調閱監視器,釐清飼主身分。

台中市第三分局立德所所長許逸維指出,「警方獲報後查訪目擊者及調閱監視器,釐清該犬隻是否有人飼養,如經查明有人飼養,而飼主未將犬隻鍊繩致民眾受傷,飼主即涉犯《刑法》過失傷害罪及《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農業部目前將比特犬等6種危險性犬隻,以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列為具攻擊性寵物。

規定出入公共場所應由成年人陪同,並以不超過1.5公尺鏈繩牽引並配戴口罩,或使用通風金屬箱籠裝載,違者可依動保法開罰3至15萬元。

台中市府表示,該犬雖非為危險性犬隻,但飼主已涉犯棄養、疏縱與《刑法》過失傷害,受害民眾也決定提告。

台中市動保處長林儒良表示,「1經查該犬隻沒有晶片,又因為飼主當下已經離開現場,所以本案已經向警方調閱資料,倘經查有棄養的屬實,將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處最高15萬元罰鍰。」

動保處建議,民眾遇到犬隻疑似有攻擊行為,可採取要小心、冷靜,不接近、挑逗、獨行、快跑、邊走邊吃等「二要五不」原則,保護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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