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銀涉洗錢防制、商品銷售等多項缺失 遭罰180萬元

金管會今 (4) 日指出,台中銀行 (2812-TW) 因辦理洗錢防制及金融商品銷售與交易額度審核作業有多項缺失,已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因此依法令裁處共 180 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金管會檢查局在去 (2016) 年對台中銀行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行在前一次金檢時發生「未申報大額通貨交易」提列意見,去年這次檢查仍有 8 筆大額通貨交易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1 項及金管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規定,依法令核處 60 萬元罰鍰。

莊琇媛解釋,這 8 筆大額通貨交易,都是因為客戶已是支存拒往戶,客戶要再兌付現金存入帳戶時,銀行以為這類交易超過 50 萬元不用申報(這 8 筆交易金額介於 70 到 200 萬元),殊不知臨櫃現金交易依法只要超過 50 萬元就要申報,因此犯下「未申報大額通貨交易」。

另外,金管會發現台中銀行銷售僅「限專業投資人」申購的境外結構型商品時,居然賣給 4 名「非專業客戶」,已違反信託業法規定,依信託業法再處罰台中銀行 60 萬元罰鍰。

最後,金管會發現台中銀行有建議「70 歲以上客戶」購買國外有價證券情形,有 3 戶 5 筆成交,雖然銀行說客戶並沒有損失,但已違反信託業法規定,再處以 60 萬元罰鍰。

另外,台中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在發放財務行銷人員獎金時,未將非財務指標全數納入考核,台中銀行在辦理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審核作業,對所徵財務報表不合理處未詳加查證說明,因此金管會決定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