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玉井真理家族前輩堂縱火大死案曾文彥更一審判無期徒刑

台南玉井真理家族前輩堂,一0八年底發生火災,男子曾文彥因與人發生怨隙,及被拒入住,被控挾怨報復,深夜縱火燒該前輩堂,造成七死二傷慘劇,曾男在一審被重判死刑,二審台南高分院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五月十日宣判,撤銷改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書資料指出,曾文彥前於一0六年間,曾在台南市玉井區真理佛堂前輩堂之北棟房間內居住過,因與他人發生糾紛而離開。他在一0八年間再表達希望返回居住之意,遭真理堂負責人張和平婉拒,曾男即認張和平有所偏袒不公而懷恨在心。

曾男於一0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深夜十一時五十分,買了十公升汽油前往前輩堂,並在北棟一樓玄關及臨西邊走道附近處潑灑汽油,再持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後擲入潑灑汽油處,瞬間引發爆烈燃燒。由於北棟為供人居住之住宅,大多為木質裝潢,又僅有一處主要出入口,曾男點燃的火勢瞬間成為大火,火勢迅速蔓延燃燒而焚燬住宅,另外還造成當時正在房間內休憩的多名住戶死傷,造成七死二傷的慘劇。

一審法院認為曾男預謀縱火殺人,手段冷血殘酷、泯滅人性,毫無悔意重判死刑。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時,曾男表達後悔,二審法院認為他自幼有「嚴重社會心理障礙」且治療不彰、符合自首條件等四項理由,改判無期徒刑,裭奪公權終身。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三審則撤銷二審原判決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法官認為依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量刑鑑定報告,被告患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而有衝動控制能力不足之狀況。被告之「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肇因於體質、家庭和社會環境、及成長歷程等因素,即在成長環境「雙重束縛」之下,被塑造出來扭曲、偏見的精神狀況,且「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為精神異常或障礙。

被告於行為時雖不符合刑法第十九條所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事由,然被告為「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精神障礙者,考量其因該精神障礙,造成衝動控制能力不足,而有降低或減緩其可責性之情形。故本件被告僅具「有限道德上之可責性」,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三十六號一般性意見第四十九點前段宣示「應避免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五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許宣判,撤銷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